《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提示”随着饲养动物的人群增多,饲养动物特别是犬类致人损害的现象屡有发生,相应的损害赔偿纠纷也增多。
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宠物主人违反管理规定,没有对宠物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未注射疫苗、遛狗没拴绳等),从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或者物主人饲养的宠物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对宠物主人进行减责或免责。因此,在禁养烈性犬伤人引发的侵权案件中,依法适用最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不得减轻饲养人的责任。
在此,提示广大爱狗人士要依法依规饲养动物,认真履行饲养人法律义务,严格遵守规定,不得饲养禁养的危险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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