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臂肌腱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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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2/27 18:47:00

理赔简报

年我司理赔件,赔付金额达万元。各机构理赔情况如下:

机构

本部

兴宁(五华)

大埔

蕉岭

平远

赔案(件)

71

52

20

赔付(万元)

70

14

5

典型案例有:

一、意外医疗赔付案

(一)五华县龙村镇客户温先生,35岁,系农民。年4月28日投保1份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保障。年11月13日温先生因干农活时不慎跌伤右前臂,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桡尺骨中上段骨折。住院21天,共花费医疗费用.6元,其中医保报销.87元、自费.8元,我司赔付意外医疗+住院补贴保险金共.14元。

(二)兴宁市大坪镇客户*先生,51岁。年6月24日投保1份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保障保险,自动续保。年11月14日*先生因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下致胸12椎压缩性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0天,共花费医疗费用.46元,其中医保报销元、自费.79元,我司赔付意外医疗+住院补贴保险金共.14元。

(三)大埔县光德镇客户*先生,59岁。年3月17日投保祥和幸福保意外伤害保障计划保险。年3月18日*先生因干活时不慎被电锯锯伤致左足背电锯伤并伸肌腱断裂,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天,共花费医疗费用.2元,其中医保报销.7元、自费.51元,我司赔付意外医疗+住院补贴保险金共.99元。

(四)梅江区城北镇客户李女士,48岁。年11月3日投保1份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自动续保。年8月8日李女士工作时不慎从1米高处跌落致右足跟距关节开放性脱位,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4天,共花费医疗费用.7元,其中医保报销.21元、自费元,我司赔付意外医疗+住院补贴保险金共元。

(五)平远县大柘镇客户张先生,24岁。年3月26日投保1份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保险,自动续保。年9月20日张先生因行走时不慎跌伤下颌及左膝部,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1天,共花费医疗费用.53元,其中医保报销.23元、自费.35元,我司赔付意外医疗+住院补贴保险金共.16元。

(六)蕉岭县长潭镇客户钟先生,36岁。年6月22日投保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保障保险.年9月23日钟先生因下楼梯时不慎跌倒致右耻骨联合及耻骨下支骨折、右侧饶骨头撕脱性骨折,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6天。共花费医疗费用.11元,其中医保报销.53元,自费.07元,我司赔付意外医疗+住院补贴保险金共.41元。

二、意外残疾赔付案

(一)五华县河东镇客户杨先生,38岁。年10月23日投保1份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保障保险,自动续保。年11月10日杨先生在路边行走时不慎被车撞伤入院治疗,诊断为:颈6-7水平颈髓损伤并四肢不全瘫等。年3月25日我司赔付住院补贴元。年6月10日,杨先生在广东阳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人身保险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一级伤残。年8月20日,我司赔付残疾保险金25万元。

(二)兴宁市水口镇客户张先生,54岁,系旧货收购人员(2类职业)。年1月2日投保1份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保障,自动续保,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额8万元。年10月19日张先生在干活时不慎从高处跌落致左桡骨、股骨骨折,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6天,共花费医疗费用元,其中医保报销元、自费元。年1月6日我司赔付张先生意外医疗+住院补贴共元。年4月22日张先生在广东阳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人身保险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五级伤残。年6月19日我司赔付张先生残疾保险金元。

(三)梅县南口镇客户李先生,57岁,系农民(一类职业)。年5月15日投保1份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保障,自动续保,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金为10万元。年6月17日李先生因跌伤致腰背部肿痛伴活动受限2小时,医院住院治疗。年9月3日赔付医疗费用.89元。年9月15日,李先生在广东阳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人身保险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9级伤残。年10月24日我司赔付李先生残疾保险金2万元。

三、意外身故赔付案

(一)大埔县光德镇客户*先生,56岁,系农民(1类职业)。年10月1日投保1份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保障保险,意外身故保额10万元。年1月6日*先生不慎跌落小溪中溺水死亡。年2月11日我司赔付受益人身故保险金10万元。

(二)五华县安流镇客户阳先生,40岁,系农民(1类职业)。年8月20日投保1份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意外身故保险金25万元。年8月5日阳先生因乘坐摩托车时不慎从摩托车上摔下当场昏迷,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年9月12日我司赔付受益人身故保险金25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元。

(三)大埔县大麻镇客户杨先生,23岁,系伐木工人(3类职业)。年12月31日投保1份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保障保险(3类职业,意外身故保额5万元),年11月20日投保1份随行天下自助激活保险卡(3类职业,意外身故保额5万元)。年1月9日杨先生在山上干活时不慎从山上摔伤,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年11月11日,我司赔付受益人身故+意外医疗保险金.26元。

四、重疾赔付案

(一)梅县畲江镇客户熊先生,53岁,年7月14日投保5份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年缴保费元(15次交清)。年1月2日因吞咽哽噎感4天,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胸中段食管鳞癌。年2月24日我司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04元。

(二)大埔县枫朗镇客户管女士,46岁,年9月15日投保5份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年缴保费元(15次交清),已交3期保费累计元。年7月22日管女士因间歇性上腹痛半月,到医院住院,诊断为:子宫内膜高分化腺癌。我司于年9月16日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04元。

(三)梅江区团结路客户余女士,43岁,年9月26日投保阳光丽人两全保险、附加阳光丽人疾病保险,年缴保费元(30次交清),已交5期保费元。年4月4日余女士因口眼干燥、关节痛到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炎、继发性高血压(3级,高危组)、类风湿性关节炎。年10月9日我司赔付余女士重大疾病保险金元。

(四)五华县安流镇客户陈女士,47岁,年7月9日投保我司金佑人生终身寿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万元。年10月28日陈女士因发现右颈前肿物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年12月9日我司赔付陈女士重大疾病保险金.09元。

(六)兴宁市福兴街道客户陈先生,50岁,年8月29日投保我司金享人生终身寿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年缴保费元(10次交清),已交3期保费累计元,年9月2日陈先生因在中国人民解放医院确诊为原发性肝癌。年11月18日我司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9元。

(七)平远县东石镇客户刘先生,男,年5月5日投保我司金瑞人生(B款)终身寿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年10月3日刘先生因“反复咳嗽、咳痰,痰中带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肺中央型癌并多发远处转移。年12月9日我司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元。

五、疾病身故理赔案

(一)梅江区三角镇客户李先生,58,年6月14日投保6份长泰安康终身寿险(B),基本保险金额6万元,年缴保费.24元(5次缴清)。年8月12日李先生因肺癌并多处转移医治无效死亡。年9月1日我司赔付身故保险金元。

(二)大埔县银江镇客户廖女士,57岁,年12月4日投保5份金瑞人生(B款)终身寿险(分红型)、附加金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年缴保费元(10次交清).年7月12日因卵巢恶性肿瘤医治无效死亡。年8月25日,我司赔付身故保险金.58元。

(三)兴宁宁新街道客户*女士,女,37岁,年10月21日投保3份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3万元,年缴保费元(10次交清),已交3期保费累计元。年7月30日*女士因脓*血症医治无效死亡。年9月4日我司赔付身故保险金.43元。

(四)五华县华阳镇客户古先生,33岁,年3月17日投保8份金泰人生(C款)终身寿险(分红型),附加金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年6月12日古先生因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年6月26日我司赔付身故保险金.33元。

六、短期险拒赔案

(一)五华县转水镇客户曾先生,44岁,年7月13日投保1份随行天下自助激活保险卡。年7月14日,我司接报案称曾先生因不慎跌倒致左跟骨开放性骨折入院治疗。后向我司提交资料索赔。经调查发现此次出险的非被保险人本人,属换人索赔,此案我司予拒赔,并将此被保险人列入黑名单。

(二)大埔县枫朗镇客户罗先生,23岁,年8月11日投保1份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保障,自动续保。年01月11日罗先生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受益人提交资料来我司索赔。经查,被保险人出险时驾驶的是无号牌摩托车,其本人也无相应驾驶证。根据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属责任免除范围。对此,我司予拒赔处理。

(三)蕉岭县文福镇客户徐先生,61岁,年12月14日投保1份随行天下自助激活保险卡。年1月家属向我司报案称徐先生于年12月28日在家中摔死,后提交了资料来我司索赔。经查,徐先生医院抢救也未报警处理,我司建议尸检,家属也不同意,具体死亡原因不明。因徐先生死亡意外依据不足,我司于年1月24日作出拒赔决定。

五、长期险拒赔案

(一)大埔县枫朗镇客户连女士,42岁,年4月17日投保10份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年缴保费元(10次交清)。年11月18日连女士因“活动后心悸、气促”医院治疗,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病。后提交资料来我司申请重疾赔付。经查,连女士4年前(即投保前)感冒后出现明显心悸、气促症状,在医院行心脏彩超检查提示“风湿性心脏病”,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年1月27日我司作出拒赔解约决定。

(二)蕉岭县蕉城镇客户刁先生,56岁。年9月4日投保20份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年缴保费元(10年缴)。年5月刁先生因“视力下降3月余”入院治疗,诊断为:双眼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经治疗仍未好转,后双目失明。年7月刁先生向我司提交资料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理赔。经调查发现,刁先生在投保前(年3月)已被诊断为糖尿病Ⅱ型,年2月亦有同样的诊断,但在投保时却未如实告知。根据《金享人生》保险条款及《保险法》规定,我司有权解除合同,故对此我司于年8月8日作出拒赔解约的决定。年9月17日刁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我司赔付其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经法院审理,驳回原告刁先生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本次诉讼费。

(三)兴宁市*陂镇客户何女士,51岁,年9月3日投保3份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年缴保费元(5次交清)。年8月8日因“剧烈头痛1天”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血管神经性头痛;高血压病3级(板高危组);腔隙性脑梗塞等。后提交资料来我司申请重疾赔付。经查,何女士曾于年5月(即投保前)因“反复头晕、医院治疗,诊断为:脑动脉供血不足、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高脂血症等。因何女士投保前已患病,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年10月22日我司予拒赔解约处理。

(四)平远县大柘镇客户林女士,52岁,年1月4日投保3份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年缴保费元(10次交清)。年1月4日因发现肝功能异常1月,医院门诊检查,诊断为: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后提交资料来我司申请重疾理赔。经审核,林女士虽诊断为肝硬化(失代偿期),但未满足保险条款规定的以下条件:持续性*疸;腹水;肝性脑病;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此不符合重疾给付范畴,我司对此予拒赔处理。

(五)五华县龙村镇客户温先生,58岁,年4月17日投保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年10月21日温先生因“反复咳嗽”到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下肺腺癌。后提交资料来我司申请重疾理赔。经查,温先生既往有肺结核病史5年,反复咳嗽3年,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对此,我司于年3月18日作出拒赔解约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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