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2月始,原告蒋某为被告王某经营的家具生产加工作坊提供劳务,主要从事电锯操作和家具组装工作。年7月29日15时许,原告在作坊使用电锯锯木块的过程中右手不慎被电锯锯伤,后经诊断为:1、右食中环小指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右食指末节毁损伤;3、右中环小指开放性血管损伤;4、右中环小指开放性神经损伤;5、右中环小指开放性肌腱损伤。医院住院63天,被告为其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元。年1月26日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程度为九级,误工时间为日,护理及营养时间以实际住院天数为准,后期治疗费为元,原告用去鉴定费元。
案件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劳务关系?原告因工致伤是否存在自身过错?双方责任分配如何确定?
原告在被告所经营的家具生产加工作坊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抗辩认为:被告所经营的作坊因受洪涝灾害影响在原告受伤日已停工停产,原告是在作坊内借用被告的电锯锯木块为自己加工东西时受伤,并非是为被告提供劳务时受伤,不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抗辩意见成立,故被告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且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人身受到损害,被告作为劳务接收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在从事电锯操作时,明知其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当注意自身安全,规范谨慎作业,但原告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本案实际以及双方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原告对其人身损害后果承担40%的责任,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原告的损失经本院核定为.97元,依责任划分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元(.97元60%),剔除被告已垫付的元医疗费及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告尚应赔偿原告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劳务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劳务关系中,对于提供劳务者的损害由劳务双方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或者按照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接受劳务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对因劳务受到损害这一要件的审查,应当结合劳务活动的性质、行为发生地、提供劳务者行为的目的,以及行为与接受劳务方利益的主客观联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提供劳务者在从事接受劳务方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中受到损害,应当认定为因劳务受到损害。
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方多系为自身利益或家庭事务雇佣劳务人员,接受劳务方的经济实力和风险负担能力亦有限度,完全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必然使其承担过大的风险,既对接受劳务方不公平,也不利于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的发展。
因此,本案中,主审法官综合原、被告各自的过错程度以及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双方应担责任比例为:原告承担40%的责任,被告承担60%的责任,既注重保障了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接受劳务方利益平衡和生存发展需求的原则,充分注重劳务关系与侵权关系裁判之间的协调性。通过此类案件的审理,起到了引导接受劳务方规范用工形式、提高安全保障意识、完善劳动保护措施的作用,和强化防范劳务受害事故发生的导向作用。
监制:黄斌鹏
总编:吴干东
原标题:《劳务者提供劳务致使自身受到损害,劳务者如何维权?双方责任分配如何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