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臂肌腱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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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乘坐电梯受伤,法院判决电梯公司无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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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记者任鸿

小区电梯突然下滑,致人受伤,谁来担责?12月26日,简阳市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家住简阳的王女士,晚上乘坐小区电梯时,电梯突然从8楼急速下落并急停在5楼,将王女士的脚扭伤。

经医院治疗,王女士被诊断为“左外踝骨折、左腓骨长肌腱脱落”。所产生治疗费、康复费及其他费用共计三万一千余元。

王女士在与小区物业公司、电梯生产公司及电梯保养公司协商不能的情况下,将三方起诉到简阳法院,诉求法院,责令三方赔偿其损失三万一千余元。

该谁担责?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王女士的诉求,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作了分析。

一、涉事电梯的生产者是否担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在本案中,涉事电梯生产公司仅是电梯的生产者,且王女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受伤与电梯本身的质量存在因果关系,故电梯生产公司对本案中的损害情形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涉事电梯的维修公司是否担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电梯、压力管道、大型危险性的锅炉等特种设备可以委托物业及其他管理人管理,受托人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据查,涉事电梯的维修公司受委托后按照相关规定完整的履行了维修保养义务,故电梯维修公司对本案中的损害情形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小区物业公司是否担责?

根据《侵权责任法》承担过错责任的原则性规定,本案情形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推定相关责任人存在损失发生的过错,若不能向法庭提供王女士违规使用电梯的相关证据,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依据业主与物业公司达成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物业公司对电梯的使用、维修及管理等当负安全责任,故该小区物业公司对本案中的损害情形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的裁判:简阳法院根据查证的客观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定王女士所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承担王女士的全部损失

来源:简阳法院

PS:封面图片与本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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