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臂肌腱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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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一男子车祸受伤,每天一片止疼药坚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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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字路口遭遇“飞来横祸”交通事故,当事人本该值得同情,而近期山东济南市历城区法院鲍山法庭审理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伤者却让人怎么也同情不起来。二次住院医院医嘱也不出院,反而向法院起诉,要求按住院天数全额赔偿各种医疗费用。近日,该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伤者超出合理限度长期住院,是过度医疗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超出合理必要住院治疗时间,加重赔偿义务人负担的,对扩大的损失,由伤者自行承担。侯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济南市历城区某小区附近与韩某驾驶车辆发生接触碰撞,韩某的车辆又与路口的行人张某发生碰撞,致张某受伤、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侯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韩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医院住院治疗52天,经诊断为膝关节多处韧带损伤,唇裂伤、脊髓损伤、多处浅表损伤、脑震荡、Ⅱ型糖尿病、手部指伸肌腱损伤。出院2日后张某出现下肢软组织感染等症状,再次住院46天,两次住院时间合计98天。张某按照住院98天主张住院伙食补助及住院期间护理费等赔偿。各被告对张某第一次住院天数、医疗费支出等无异议。侯某及韩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张某第二次住院天数提出异议,认为从住院病案可以看出张某存在“挂床”行为,住院病案中年1月2日、3日、5日至9日、15日、17日、19日、20日、23日至28日、2月1日、4日共19天均没有临时医嘱单,无法证明张某实际在该院住院治疗的事实,住院时间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应扣除不合理的住院天数后进行赔偿。张某解释称第二次住院是因手术部位的组织感染,共住院46天,主要以消炎、降糖为主,不存在挂床行为,因无其它的检查项目,每天的治疗主要是护士每日定时送药,其每天服药。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因手术部位感染第二次住院进行相应治疗符合病情需要,但住院治疗不应超出必要限度。张某提交的住院病案显示其入院之初进行了检查、输液等治疗。年1月13日开始每周在病房测量一次血糖,期间进行了一次体检,其余有医嘱记录的日期每天仅口服一片止痛药,并经常间隔几日或连续数日不开具药物亦不进行任何治疗。尤其在年1月5日至1月9日、1月23日(农历腊月二十九)至1月28日(农历正月初四)连续多日无任何医嘱记录,与张某陈述护士每日定时送药、服药不符。结合张某第二次住院的病情、住院病案、医嘱单等证据,法院认为张某在病情稳定后完全有条件居家服药、定期复诊,其持续住院治疗超出必要限度,酌情认定张某第二次住院合理天数为27天,与第一次住院天数合计79天,并按照住院79天支持了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等损失。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者轻伤久治、小病大养的情况偶有发生。最终索赔数额过高,容易激化双方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如何确定医疗行为的合理性是确定伤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及时、高效化解纠纷的关键。对此法官认为可以从对症、必须、适时三个角度判断。首先,治疗情况与事故导致的伤情必须一致,这是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合理的前提条件;其次,治疗或康复应对伤者身体机能恢复必不可少,超出必要限度治疗所支出的费用不应得到支持;第三,治疗应当适时,治疗应当以伤者存在某种症状为前提,当伤者症状消失时,相关治疗就应该停止。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必要、适时的限度,扩大的损失应由张某自行承担。内容来自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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