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治疗皮肤病医院 http://baidianfeng.39.net/bdfby/yqyy/年7月15日上午,曾受到佳木斯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受援人马艳,带着一面绣有“捍卫正义拥护公平优质服务为民解忧”的锦旗来到佳木斯市司法局李新波副局长的办公室,表达对佳木斯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感谢。
年5月10日受援人受雇于朱广春在建三江前进农场插秧从事插秧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因朱广春提供的插秧机传动轴缺少防护罩,导致马艳的胳膊被绞到传动轴中。马艳立医院进行治疗。在受援人马艳住院期间,朱广春仅支付了医药费。事后,马艳找到朱广春协商损害赔偿无果,找到了佳木斯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得到了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援助律师李柏玉律师的帮助。
李柏玉律师接到指派后,会见了受援人马艳并详细了解了受援人马艳的受伤情况、诊疗过程。李柏玉律师充分考虑了受援人情况,为受援人马艳起草了起诉状并到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法院受理后,因无法找到朱广春,一直未对朱广春送达起诉状,案件一再搁置。受援人马艳一度感到绝望,因受援人马艳伤情为右前臂逆行撕脱伤伴神经血管肌腱损伤,受伤部位无知觉,必须继续治疗,其受伤的又是右手,严重影响了受援人马艳的正常生活,但因家庭贫困,只能等待赔偿后继续治疗。
经过援助律师对案件的跟踪、询问,李柏玉律师与执行员一起开车到当地寻找,通过与法院通力配合,经过3次的送达,最终找到朱广春,将起诉状送达到朱广春处。法院顺利的将案件转至民一庭,并安排了开庭时间,受援人马艳又燃起了希望。
一波三折,法院开庭审理前对受援人案件组织了庭前调解,双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法庭结束了庭前调解,继续公开庭审进行审理。由于受援人马艳受伤较为严重,右手臂手末端无知觉,援助律师李柏玉为给受援人争取最大的利益,申请了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法院组织双方委托鉴定机构后休庭。
经过佳木斯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的佳大司鉴中心{}临鉴字第69号司法意见书结论为:原告右前臂损伤于本次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目前右手肌瘫与本次外伤存在大部分因果关系;伤残鉴定为8级;误工期限伤后日,护理期限为伤后60日;原告户籍性质为农业;鉴定费0元。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因朱广春方对受援人马艳方援助律师提出的证明问题有异议,朱广春方要求补充案涉机器说明书的书证,法院进行了第二次休庭。
好事多磨,经过法院组织第三次审理,最终认定:马艳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应该承担部分过错责任;但朱广春作为雇主,是马艳劳务活动的受益者,未给予马艳足够的劳动安全保障,且在提供劳动工具时未对劳动工具的使用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说明书上记载:驾驶时机上请勿装载人和杂物否则妨碍驾驶操作可能造成意外事故)从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故对马艳损伤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朱广春承担70%、马艳承担30%的过错比例。并判决朱广春赔偿受援人马艳医疗费、复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4元,扣除朱广春垫付医药费,朱广春再支付受援人马艳.06元。
收到判决后,朱广春已经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受援人身损害赔偿款的义务,受援人收到了赔偿款后露出了开心的笑容,彷徨的心也踏实了。
受援人马艳的案件有了结果,援助律师也很是欣慰。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伸张正义的社会公益事业,是每位律师必须担当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帮助每一位需要帮助的当事人是佳木斯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初心”!受到社会公众认可的佳木斯法援人将不骄不躁,继续努力,为更多的人提供援助,我们将一如既往的坚持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社会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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