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臂肌腱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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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霞浦一小伙冲冠一怒为红颜,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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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有吴三桂

“恸哭六*俱缟素,冲冠一怒为红颜。”

如今,

霞浦某小伙居然效仿吴三桂冲冠一怒为红颜,

因女友与其分手后另结新欢,

男子心生不满,

于是纠集同伙持械将女友的新男友打伤……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彭某带女友*某入住霞浦县某宾馆时,被被告人郑某撞了个正着,认为*某与其分手即与彭某相好,便心生不满,于是纠集被告人施某等5人,手持砍刀、1匕首到该宾馆踹门,冲入房内持砍刀、匕首砍、刺彭某手臂、肩背部等部位。

彭某逃出该房,被告人郑某、施某等5人持砍刀、匕首追砍彭某至附近的宾馆门口,威胁彭某扔掉所持匕首后,被告人及同伙围住彭某,又持砍刀、匕首砍、刺彭某,致其左第1-5指伸肌腱、尺侧腕伸肌断裂,左前臂、双肩背部皮肤组织裂伤,左上臂、右前臂皮肤裂伤,右大腿皮肤软组织裂伤等。

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彭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年,被告人施某及沈某(另案处理)等3人,戴鸭舌帽、口罩,手持砍刀,在霞浦县某小区楼下,无故砍伤坐在小轿车驾驶室内的唐某右手臂等部位,致其右桡骨下端骨折(开放性)、右腕部肌腱断裂,腕和手水平桡神经神经损伤(右桡神经浅支损伤)等,并砍砸小轿车前挡玻璃、前挡睛雨感应器、左前门玻璃外压条等车部件。

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伤残等级为九级。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小轿车的损失为人民币元。

年,被告人施某在霞浦县某市场二楼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被告人郑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霞浦县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施某自愿提交赔偿款人民币元,其中元赔偿给被害人彭某,另元赔偿给被害人唐某;被告人郑某自愿提交赔偿款人民币元,赔偿给被害人彭某。

宁小川提醒:

一定要记得

生气的时候

千万不能做任何决定喔~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施某破坏社会秩序,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并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元,情节严重;

被告人郑某破坏社会秩序,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施某、郑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且均为持凶器作案,均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郑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郑某均有部分赔偿表现,酌予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施某、郑某均予从重处罚。

根据本案中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施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案涉及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感谢霞浦县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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